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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公共用房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9-30阅读数:

根据中央、省委、校党委和校行政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院公共用房分配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如下,请学院各系、牧站、兽医院遵照执行。

1、学院办公用房由学院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负责有关维修、安全等工作,所有办公用房的钥匙由学院综合办公室统一发放,学院至少留存一把钥匙,以备应急使用。

2、学院各级干部办公室面积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学校有关规定标准,不得超标准用房。

3、学院教师工作室按照方便开展工作的原则,就近分配,面积标准规定为博士生导师:16m²,教授:10 m²,副教授及以下人员:6 m²。

4、分配办公用房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本着厉行节约,合署办公,不得随意隔断的原则,确保每位干部、教师、教辅均有办公用房。

5、各系要本着优先设置本科教学实验室的原则,将现有实验室按照功能划分本科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

6、学院各系本科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按照功能划分后,由学院分管副院长负责,各系主任统一管理,各实验室钥匙本系至少留存一把,以备急用。

7、学院综合办公室要对全院所有办公室、实验室进行统一登记、编号、挂牌。

8、学院各实验室面向全院教师、学生开放运行,在保证正常教学运行的前提下,教师、学生如有科研需要进入实验室,可向相关系实验室提出申请,由系主任协调,教辅安排进入实验室。

9、学院各实验室仪器实行资源共享,面向全校师生开放运行,相关实验室负责人要尽快落实《学院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如因种种原因不能实现共享,学院将采取停止仪器设备购置等措施,直至实现资源共享。

10、学院办公用房和实验室归学校集体所有,如因工作调动或退休,从调动或退休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将办公用房及实验室钥匙交还学院综合办公室。

11、本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