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树立学院的良好形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促进教风、学风建设,依据《山西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教学事故分级
依据《山西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教学事故分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三级。
二、教学事故认定
1、学院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确定学院与相关系基本教学工作任务,在未完成基本教学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包括培训任务)。
2、未经教学管理部门同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委托他人承担教学任务。
3、未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自行停课、调整或变更上课时间、地点。
4、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上课期间擅离岗位或使用通讯工具。
5、擅自更换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严重影响教学质量。
6、未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随意安排课程考试、学生缓考、补考。
7、所命试题题量偏少或偏易,导致开考后1/2时间内有60%以上学生交卷。
8、泄密考题,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给分或改动成绩。
9、学院根据年度教学任务确定监考次数,在未完成监考次数时拒绝接受监考任务。
10、监考时不遵守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或不履行监考职责。
11、考试、考查结束后,不在规定时间提交成绩。
12、因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导致学生成绩漏报、错报。
三、教学事故级别认定
按照《山西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认定教学事故等级。
四、教学事故处理
依照《山西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对一般、较大、严重教学事故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分别扣除其当年岗位津贴的3%、5%、10%。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