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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职工考勤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30阅读数: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院教职工日常上班考勤制度,完善学院综合管理机制,从而提高学院管理水平的科学性、服务能力的全面性以及完成各项教学科研任务的高效性。全院教职工要本着“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任务,模范遵守学校的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一、考勤

1、上班实行签到制

(1)学院领导、教师在工作时间内每周一、周五各签到一次。

(2)综合办公室、分团委及教学辅助人员,按照学校有关作息时间,每天签到2次,上班后15分钟内为签到时间。

(3)动物科技实验站、动物医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并参照学院考勤办法自行制定考勤办法,每月底将考勤结果汇总并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后交由综合办公室存档。

2、学院领导每月至少1-2次随机抽查在岗情况,被抽查对象的出勤情况,要记入当月考勤。

3、一个工作日内,综合办公室、分团委及教学辅助人员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签到(退)者,需填写“学院特殊情况考勤登记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每月底交由综合办公室存档。

4、无请假手续且考勤机无签到(退)记录者视为旷工。

二、请假

1、请假前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必须把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与相关领导沟通协调并妥当安排,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办理请假手续,按规定程序审批。

(1)教职工请假时限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学院特殊情况考勤登记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综合办公室主任、各系主任、动物科技实验站站长、动物医院院长及分团委书记)批准。

请假时限超过一个工作日且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需提交书面请假手续,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分管行政副院长批准。

请假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书记或院长批准。

(2)各部门负责人包括综合办公室主任、各系主任、动物科技实验站站长、动物医院院长及分团委书记请假,需提交书面请假手续,由书记和院长批准。

(3)正职因公出差、外出开会、讲学或事假等,应履行请假手续,党务干部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由党委书记审批后,将请假手续交党委办公室;行政干部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由校长审批后,将请假手续交校长办公室。返回后要及时向准假的领导销假。

副职干部因公请假一天以内的由正职审批;因公请假一天以上或请事假在三天以内的,由正职签署意见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因公请假三天以上或请事假在四天以上的,由正职签署意见并由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分别由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

2、请假必须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假。若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者,按照请假事由通过电话履行有关请假审批程序,事后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3、 请病假须持校医院或以上等级医院诊断证明方可请假,并根据请假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4、公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假期,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 若要续假,必须在上一个请假时限结束前一天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以一次为限。

6、 请假人必须如实说明请假事由,请假批准人必须对请假人员的请假事由严格把关。

7、若请假人请假事由不实,发现后视为旷工。

8、所有请假手续每月底交由综合办公室存档。

三、实施

1、考勤制度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执行,每月汇总考勤情况,报请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后存档备案,作为年底津贴发放的依据;

2、本办法从2014年1月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