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修订完善学院党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院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学院党委班子和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按照《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将学院党委在学院学术活动、人事任免、招生就业等重大问题上政治把关制度修订如下:
一、政治把关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机制和分工: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院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对学院总体工作具有决策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院领导班子会行使决策权。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出席党委会的正式成员为院党委委员。根据会议内容,相关各系、部的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在讨论相关问题时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院党委书记确定。院党委会由书记主持,院办主任参加会议并负责安排做好会议记录。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凡属学术活动、人事任免等“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讨论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充分审议讨论。
依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院副科级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其他重大问题在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及有关规章的规定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政治把关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党委会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三)凡需党委会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四)党委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会议方可举行。党委会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不得随意缺席,因紧急事务不能出席须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
(五)会议议题应事先搞好调查研究,拟订出解决的预案,由主管领导审批,报院办呈报党委书记、院长同意,列入会议议题。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党委会必须增加议题时,由党委书记确定。
(六)党委会必须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指示为依据,以学院工作的实际为基础,自觉坚持从全局利益出发,任何人不得片面强调个人分管工作的重要而忽视其他工作。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集中正确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七)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一般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或由主管同志指定负责同志列席会议说明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八)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党委会双方人数接近时,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党委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同意人数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位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表决方式为举手或票决。
(九)复议事项。凡前次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十)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十一)会议要由院办公室专人做好记录;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十三)重大问题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