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学院党委党内议事机制,确保学院党委会议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党内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自身建设,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动员和组织全院师生员工开展工作,保证党的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学院党委是学院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 学院党委会议坚持群众路线、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组成人员为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委委员。根据会议需要和议题内容,也可邀请学院行政领导、工会主席、支部书记、系主任等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五条 学院党委会议原则每个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学院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1、学习、宣传中央、省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党委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
2、研究学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制度建设等党建工作议题;
3、研究讨论学院党委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安排阶段性工作;
4、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研究决定学院支部班子换届、改选和支部委员增补,做好党支部书记选拔任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预审、审批,党员转正的审批,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和培养工作;
5、研究决定院(系)内设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各研究所、科研中心等二级单位负责人的任免和调整工作;
6、加强队伍建设,研究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以及后备干部选拔培养等工作,做好分党校工作;
7、讨论研究学院党费和党建经费使用原则,通报使用情况;
8、讨论研究学院党委表彰或处罚决定,按规定向学校推荐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
9、组织学院党委成员集中理论学习和民主生活会;
10、研究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统一战线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面的工作;
11、研究讨论安全稳定的有关工作;
12、研究其他需经党委研究或决定的事项;
13、对需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进行前期研究,为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做好充分准备。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会议主持。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主持,特殊情况下党委书记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出席党委会议的正式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确定。
第八条 会前准备。学院党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形成了初步的方案、意见和建议,提前将拟讨论议题、会议时间和地点通知党委委员。
第九条 议题讨论。会议讨论议题时,学院党委需提前准备好有关材料全面、准确地介绍所要讨论的事项,提出初步意见,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围绕主题认真开展讨论,实行党委会议主持人末尾发言制度,以达到思想上和工作上的协调和统一。
第十条 会议效率。讨论议题时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后续发言人不过多发表与前面意见一致的意见,要尽量避免议题屡议不决的现象。
第十一条 形成决议。学院党委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应逐一表决,且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人员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可根据情况在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审批要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四章会议纪律
第十二条 党委会坚持党委集体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党委会在研究决定问题时,应充分讨论,发扬民主,对重大问题要按照少数服务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
(二)党委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者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士任免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
(三)如产生不同意见,且表决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决定和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议决,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相关职能部门。
(四)党委会的决议,所有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议应按事先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要议题或重大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四条 不能以领导碰头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不准临时动议决定或个人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需提前向学院党委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由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缺席人员的意见,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其他与会人员向其通报情况。
第十六条 对于学院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全体成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具体负责人员负责落实,并将实施情况或结果向学院党委会议报告。学院党委书记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对学院党委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会议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酝酿讨论情况。违反纪律者应追究责任,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理。在会议讨论问题时,成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会上不说、会下乱说的自由主义现象。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会议的议题讨论涉及党委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第五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条学院党委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书记、委员抓紧落实,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党委秘书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贯彻落实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