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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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医学学院行政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1-04-25阅读数:


动物医学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程

动物医学学院公文管理制度

动物医学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动物医学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动物医学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程

院长办公会是我院重要的议事决策形式,是落实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有力保证。为进一步提高院长办公会议事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权威性、时效性,特制定院长办公会议事规程如下:

一、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审议、决定本院行政工作方面有关事项。

二、参加院长办公会的人员为院长、副院长、院综合办公室主任等。其他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由院长办公会决定,并由院党政办通知。

三、院长办公会一般每月1次,确有工作需要也可随机安排。

四、院长办公会的议题范围

1.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及院党委决策;

2.讨论制定本院主要行政规章制度;

3.讨论决定本院行政事务及实施意见;

4.讨论制定本院的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阶段目标和实施步骤,决定教学、科研的设置和调整;

5.讨论决定本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活动和计划;

6.讨论决定本院教职工队伍的管理、调整、补充和培养提高的规划;

7.讨论本院行政办公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8.讨论制定本院对外交流、合作和社会化服务的管理办法;

9.讨论本院的创收工作;

10.讨论决定需要讨论的其他问题。

五、重要议题一般须于会前3天通知与会人员,以便与会人员充分准备。

六、讨论决定有关本院重要事项,必须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与会人员要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者,须事先向院长请假。

八、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将记录和纪要归档。

九、凡已经院长办公会决议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决议的落实情况由院综合办负责督促和检查,并向院长汇报。

十、严格会议纪律。凡会议讨论的情况和决议的过程,以及会议决定不得外传的事项,任何人不得泄露。

十一、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动物医学学院公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院公文管理,使之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是上级组织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法规、规定、决议、决定、命令、通知、答复,或同级组织通报、商议工作,或下级请示、汇报工作等交流、沟通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公文管理必须贯彻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要发扬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克服形式主义,防止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 院综合办是全院公文管理的职能部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管理公文。

第五条 公文管理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本单位秘密。

第二章 公文分类

第六条 公文按其发出单位和流向分为来文和发文两种。

来文是指上级、同级或下级发送给本学院的文件。

发文是本学院呈报给上级、或发送给同级或下级的文件。

第三章 来文管理办法及程序

第七条 收到来文,公文管理人员负责签收,并及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文收到时间、发文单位、文件编号、文件题目等等,然后附加阅文处理卡送给有关领导签批处理意见。急件要立即送交领导签批处理。

第八条 公文签批后,公文管理人员按领导签批意见交办有关人员。需传递阅处的,公文管理人员负责传递并逐人办理签阅登记。公文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传阅文件去向,避免误传、漏传和丢失。保密文件不准擅自扩大阅文范围。

第九条 有关领导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需留存文件,由公文管理人员报请所领导批准后负责复印发给,并进行登记。原文阅完并办理后必须收办公室,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准擅自复制或留存文件。

第四章 发文管理办法及程序

以学院名义向外发送文件,职能部门相关人员起草后先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再经综合办主任复核后,交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签发。以学院名义签发的文件,由综合办负责编号、登记、发送。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准擅自以学院名义发送文件。

第五章 文件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每年年底,文件管理人员要将本院所有文件按《档案法》和学校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要求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借阅归档文件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定期归还。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动物医学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更好地服务学院师生员工,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凡以中共山西农业大学动物医学学院委员会或山西农业大学动物医学学院的名义上报的各种文件材料,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报告、公函、通告、布告等公文必须履行会稿、核稿、签发等行文程序方可用印;

二、凡是办理党员《入党志愿书》审批手续、毕业生申报国家公务员政审表或以学院党委名义开具介绍信等需加盖学院党委印章的,须经院党委书记同意后使用;

三、凡是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担保书,各类教改课题、教材建设、教学奖申报,各类科研成果报奖、项目申报、验收、申请专利、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审核等其他重要文件需要加盖学院行政印章的,须经院长同意后使用;

四、凡以党委书记、院长名义签发函件、信件需加盖书记、院长签名章的,须经本人同意,方可办理。

四、学院印章和签名章由党政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要严格履行印章使用审批手续,用印必须在党政办公室办理,不准将印章带出。

五、加盖印章要规范。应骑年盖月,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不能歪斜或颠倒。印章应及时清洗、保养,确保盖印清晰。加盖的印章名称必须同落款单位名称一致。

六、用印要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时间、用印内容、审批人、用印单位、经办人等。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1. 任何空白的介绍信、表格、纸张;

2. 多处涂改或字迹不清的;

3. 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4. 内容需核实或内容不清的;

5. 其它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情况。



















动物医学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院的工作纪律,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  考勤范围

1考勤范围:全院事业编制内的全体教职工。

2全体教职工按国家规定的工作日上下班时间进行考勤。

第二条  教职工应享受的各类假期

1婚假

职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符合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

2探亲假

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的待遇。教职工一般利用寒暑假探亲, 其它时间一般不准许请探亲假。

3病假

因病必须治疗或修养者,应具备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急需住院后凭相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4女职工产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7个月生育的产假为90天,符合多项增加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180天。

5丧假

丧假是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后享受的假期。丧假3天,路途时间另加,超过上述丧假规定期限的,超出时间按事假办理。

第三条   事假管理

1除婚假、产假、病假、探亲假、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外,职工因私事请假,均属事假。

2职工请事假,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职工请假须事先按规定填写“职工请假申请表”,经权限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职工请假结束2天内,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审批权限如下:

假别

     

     

批 准 人

  

  



1(含)天以内

科室/系主任

2-3(含)天

分管院领导

4-7(含)天

院长/书记

7天以上

学校组织人事部

各部门负责人请假,按照归口关系,由书记或院长批准。学院领导请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事假七天以内(不含七天),按实际请假天数扣除校内津贴;七天及其以上扣除当月校内津贴。

第四条   旷工及其处理办法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未经请假(续假、补假)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而不到本部门上班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规定日期报到且不到本部门上班的。

2.对旷工人员的处理

凡是旷工的,旷工一天扣发一个月的绩效工资;连续旷工3天扣发半年的绩效工资;连续旷工5天扣发全年的绩效工资。

第五条 考勤管理

1学院党政办是本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的考勤工作。各系、各科室配合综合办做好考勤工作。

2.上班实行签到制

教师在工作时间内每周签到2次(每周任意两个工作日各签到1次);科研人员、团委及专职辅导员在工作时间内每日签到1次;管理工勤人员、实验员在工作时间内每天签到2次(上午和下午上班时各1次);学院领导参照教师执行。

社会服务部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并参照学院考勤办法自行制定考勤办法,每月底将考勤结果汇总并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后交由综合办公室存档。

3学院领导每月至少1-2次随机抽查在岗情况,被抽查对象的出勤情况,要记入当月考勤。

4无请假手续且考勤机无签到记录者视为旷工。

5请假必须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假。若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者,按照请假事由通过电话履行有关请假审批程序,事后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6.请病假须持校医院或以上等级医院诊断证明方可请假,并根据请假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7.若要续假,必须在上一个请假时限结束前一天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以1次为限。

8.所有请假手续每月底交由综合办公室存档,年底汇总作为职工考核重要依据。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党政办。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