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将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落到实处,进一步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优秀人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以及山西省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在校本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学校将对农林水等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学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组全面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的整体工作,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初评工作。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须满足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及不良嗜好,并按规定缴费注册;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在校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中同时获得本年度三好学生和一等专业奖学金。
(二)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以专业为单位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学习成绩均分85分及以上;
2.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以专业为单位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且学习成绩均分80分及以上,须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三)表现特别突出的要求
表现特别突出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或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全国大学生自强之星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须满足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及不良嗜好,并按规定缴费注册;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
(四)在校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本年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成绩均分不低于80分,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在班级排名前1/3。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3个档次,资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4000元、3200元和2200元。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及不良嗜好,并按规定缴费注册;
(三)诚实守信,生活俭朴,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四)在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中,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等实践活动;
(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申请一等助学金: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孤儿或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3.农村低保家庭学生或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烈士子女;
5.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致贫的学生。
(七)凡一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者可申请二等及以上助学金。
第五章 评审流程
第十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执行以下评审流程: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组织所在班级进行评议,提出推荐名单;
(二)被推荐学生分别填写《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并由辅导员(班主任)进行严格审核,同时签署推荐意见;
(三)学院审核班级推荐意见,研究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在学院进公示无异议后,附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
(四)学生工作部汇总各学院上报情况,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汇总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学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组审核,并按规定报送省教育厅。
第六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经正式批准后,由学校当年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记入学生档案。国家奖学金一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助学金经正式批准后,由学校分秋季和春季学期两次发放给学生。
第十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学校和学院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如师生对推荐结果有异议,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学院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资助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学生工作部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农大行字〔2013〕45号)同时废止。